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YDM-113-附民-1806-20250110-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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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6號 原 告 翔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奕偉 被 告 李永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本件未行言詞辯論,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 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為犯罪無法證明而為無罪諭知,原告即無從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賠償,依上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