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17

案號

TYDM-113-附民-1808-202410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8號 原 告 王信惠 被 告 温世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0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刑事法院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至為酌然。是刑事判決就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已諭知無罪者,若未經原告之聲請,刑事法院應將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被告温世豐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 0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王信惠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