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YDM-113-附民-1815-20241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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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15號 原 告 張修華 被 告 許致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3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許致真被訴詐欺等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金訴字第143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依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張修華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本案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