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M-113-附民-1859-202412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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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59號 原 告 邱宗欽 (地址詳卷) 被 告 彭富群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458號, 嗣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3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陳藝文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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