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M-113-附民-1863-20250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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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63號 原 告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吳庭毅律師 被 告 林治威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24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