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M-113-附民-1987-202411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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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7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987號 原 告 王楷甯 曹芷瑄 被 告 尤庭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45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尤庭蓁對原告王楷甯、曹芷瑄所為詐欺犯行,業經本 院113年易字第1451號等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2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均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該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可證,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