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M-113-附民-2020-20250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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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20號 附民原告 方德華 附民被告 方慶龍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方慶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六十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求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其陳述略稱:詳如起訴書。 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方慶龍刑事部分,已經告訴人即本件原告之方德 華撤回告訴,為本院於114年2月19日判決不受理,依照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連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鈺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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