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YDM-113-附民-2032-202410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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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2號 附民原告 程依琳 上列原告以附民被告黃俊凱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附民被告黃俊凱所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向本院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原告所指附民被告黃俊凱對其所犯過失傷害案件,尚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或經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亦即原告所指被告黃俊凱對其所涉涉犯過失傷害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易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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