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YDM-113-附民-2065-202501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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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65號 附民原告 楊仲婷 附民被告 姜彥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15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就原告之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姜彥辰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金訴字第1415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8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