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YDM-113-附民-2088-2024121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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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88號 原 告 程依琳 被 告 黃俊凱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假扣押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又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之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10款亦定有明文。是於刑事訴訟程序,主張因犯罪行為中私法上權利被侵害之人,聲請關於民事訴訟有關之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應依上開規定「合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始得據上開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為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97號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認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13年1 1月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附卷可參。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並無案件繫屬於本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判決駁回,其假執行及假扣押之聲請均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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