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YDM-113-附民-2095-202411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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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95號 原 告 黃鈺軒 被 告 楊清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50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部分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清峰被訴詐欺等案件,固經檢察官追加起訴,而由 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500號案件受理,然因檢察官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故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500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件刑案另為合法之處理後,於繫屬法院辯論終結前,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邱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韓宜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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