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M-113-附民-2096-202411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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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96號 原 告 龔清隆 被 告 蔡子杰 陳韻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情形者,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規定,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雖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明文準用之列,然當事人適格乃訴訟法上之普遍適用原則,為法理所當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仍屬民事訴訟,法院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自可援用此一法理。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龔清隆固具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原告實 為本院113年度訴字62號刑事案件之被告,參以上開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當事人不適格,並非適法,且無從命補正,自應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