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YDM-113-附民-2118-202503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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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18號 原 告 陳得雄 被 告 郭明錕 上列被告郭明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64 0號),經原告陳得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 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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