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YDM-113-附民-2135-202411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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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35號 原 告 熊英俊 被 告 賴玉晟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被告涉犯詐欺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於 民國113年11月12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附卷可參。惟原告據以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犯罪事實,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6093號提起公訴,然係於113年11月15日方繫屬於本院,有前開起訴書、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依法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林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