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M-113-附民-2194-20250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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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94號 原 告 曾子行 被 告 NGUYEN THI LAN(中文名:阮氏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然原告已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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