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M-113-附民-2208-202412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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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08號 原 告 呂佳蓉 被 告 張東軒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及訴之聲明: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車禍)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因此,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法院為前提,否則即難認為適法。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明確。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涉犯刑事案件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 ,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繫屬於本院,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之收狀章為憑,然原告未陳明被告有何刑事案件於本院繫屬中,且根據本院當事人姓名查詢索引卡資料,均查無任何與本件有關之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是原告於未有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前即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又本件原告之訴雖經本院以程序不合法判決駁回之,然如前 揭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