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30

案號

TYDM-113-附民-2210-2024113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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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10號 附民原告 喻麗芳 附民被告 不詳 上列原告對不詳之被告多人所涉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起訴主張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被告數人,分別假冒為警官 、檢察官及檢察署外勤人員,佯稱原告銀行帳戶被人作為洗錢工 具,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交出信用卡及提款卡,至帳戶內存款遭人 盜領新台幣0000000元,信用卡遭盜刷0000000元,遂依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不明 被告等人應賠償原告0000000元,且聲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能指出被告等人之真實姓名,致訴訟對象 無從特定,且所指之刑事案件,亦未繫屬本院刑事庭,故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符法定要件,無從依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程序進行審理,爰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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