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DM-113-附民-2259-202503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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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259號 原 告 黃建凱 被 告 姚浩君 上列原告因被告恐嚇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710號,改分前案號 :113年度桃簡字第2844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因被告恐嚇案件(下稱刑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然被告之刑案於民國114年3月7日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10號判決無罪。是以,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應一併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