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M-113-附民-2306-20241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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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06號 原 告 柯忠良 被 告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無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卻對於所謂被告或自認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10 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本院目前並未承審被告之相關刑事案件一節,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稽。足認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並無刑事訴訟程序繫屬於本院,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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