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M-113-附民-2358-20250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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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8號 原 告 洪韋翔 被 告 NGUYEN THI LAN(中文名:阮氏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違反洗錢防 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70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另本件駁回判決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刑事訴訟之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喬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