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M-113-附民-303-2025031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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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3號 原 告 鄭淑華 送達代收人 鐘豐文 被 告 吳祐宇 李定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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