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YDM-113-附民-307-2024103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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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李安芸 被 告 李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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