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M-113-附民-382-2024112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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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黃阿堅 被 告 莊富翔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3年度易字第2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毀損他人 器物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2月26日晚間11時18分許,至原告位於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住處(本案住處)外,朝本案住處丟擲裝有油漆之容器,致本案住處之外牆、鋁窗、玻璃、地板,以及停放於本案住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沾染油漆,致使喪失美觀效用,而原告亦因此患有長期失眠、憂鬱症,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5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8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提出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邱筠雅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紫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