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26
案號
TYDM-113-附民-385-20241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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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莊翊 被 告 徐証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776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