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M-113-附民-442-202502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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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42號 原 告 德恩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梁雪花 被 告 張逸婕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及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 日以112年度易字第797號判決無罪在案,又原告並未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吳宜珍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