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M-113-附民-457-202503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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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57號 原 告 許育慈 被 告 蘇宥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0號 、第3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許育慈對被告蘇宥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李信龍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季珈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