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YDM-113-附民-507-2025030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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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7號 原 告 郭運蘭 被 告 林紘智(原名林鴻智)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0(指定送達地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侯景勻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秋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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