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M-114-交易-17-2025011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子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181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桃 交簡字第132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 二、本案應為不受理之判決,理由如下: ㈠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規定,告訴乃論 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依同法第307條之規定,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依刑法第287條規定,被告於本案被訴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 傷害罪,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蕭瑛文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表明撤回本案告訴 ,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是依上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1項第1款、 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817號 被 告 黃子衡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號1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子衡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下午2時5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龜山區山鶯路由桃園往鶯歌方向行駛,行經山鶯路與山鶯路永祥巷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貿然直行通過路口,適有蕭瑛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山鶯路永祥巷往山鶯路方向行經,停等後起步欲左轉彎時,亦疏未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左轉彎,見黃子衡機車行駛而來,煞避不及,2車遂發生碰撞,蕭瑛文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肩近端肱骨骨折、左近端股骨撕裂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蕭瑛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子衡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蕭瑛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述相符,復有亞東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現場照片24張、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堪可認定。 二、按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騎乘普通重型機車理當知之甚詳,負有前開注意義務並應確實遵守,而本件車禍發生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被告之駕駛行為有過失甚明。又被告之過失,與告訴人之受傷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被告 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允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朱佩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