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M-114-交訴-16-20250320-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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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誠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37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劉建誠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本院交訴卷88頁),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范振義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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