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YDM-114-交訴-17-20250306-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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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炎貴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偵字第535 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炎貴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且本案並無不宜改行簡易程序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葉宇修 法 官 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