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M-114-交重附民-2-20250224-1
字號
交重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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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徐秉洋 邱慧珍 徐宸宏 徐沛妤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淑敏 被 告 蔡國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