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M-114-原附民移調-47-20250321-1
字號
原附民移調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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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 114年度原附民移調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黃信瑀 盧志嶺 相 對 人 黃信瑀 盧志嶺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__ 事 實 __ 理 由 __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__,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