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202501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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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秀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265、2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7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秀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5、2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詳如附表所示,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由桃園地 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5、26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驗 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依上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尚難將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就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瑜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說明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 檢體編號:C0000000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1.0170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 淨重:0.7739公克 取樣量:0.0050公克 驗餘量:0.7689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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