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03-20250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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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989 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82、4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透明結晶1包(含袋毛重1.93公克),送驗檢出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