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14-202503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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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 霆 (原名:羅文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 官114年度聲沒字第124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羅霆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 度毒聲字第11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釋放出所,復經桃園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1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而本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足憑,是本院審酌上開包裝、器物與內含之上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亦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物,即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重量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 1 白色結晶 1袋 (毛重0.4090公克、淨重0.25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 、驗餘淨重0.2548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第199號卷第197頁)。 淡黃色透明結晶 1袋 (毛重0.3140公克、淨重0.15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 、驗餘淨重0.1588公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第199號卷第199頁)。 2 殘渣袋 1袋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第199號卷第207頁)。 3 吸食器 5組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第199號卷第205頁)。 4 玻璃球 3組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第199號卷第209頁)。 5 塑膠零件 1組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6 軟管 3支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第199號卷第211頁)。 7 分裝勺 3支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199號卷第213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聲沒字第124號聲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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