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17-202503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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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爵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海洛因1包,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爵綸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因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4522、6692、9914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084號簽結在案。而該案所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淨重6.44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附卷可考,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受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4522、6692、9914號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084號簽結,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案報結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而經警所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紙在卷可考,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誤。惟經警扣得之海洛因6包,其中5包為蔡鴻文所有,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訴字第850號刑事有罪判決,並隨案宣告沒收銷燬確定,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佐。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僅有其中1包為被告所有,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惟其餘5包部分,既為蔡鴻文所有,並已於他案中宣告沒收銷毀確定,則聲請人就上開已宣告沒收銷燬之毒品,再為聲請沒收銷燬,於法尚有未合,本院自無再為重複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是聲請人就此部分之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朝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