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20-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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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陸貳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眾於民國113年7月28日在桃園市○○區○○路 000號之憤怒鳥網咖內拾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3年度他字第8948號簽結在案,而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簽結,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 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自應予沒收銷燬。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