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22-20250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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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鐸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 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梅花板手1支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速偵字第409 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上開案件扣得之梅花板手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供該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且有扣案物品目錄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之1,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