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23-202502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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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鋼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90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 物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9日期滿。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復分別著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俊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1月9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屬實。該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可憑(112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卷第141頁),堪認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扣案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羽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份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394號卷第141頁)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3紙,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2 注射針筒1支 無。 未送毒品成分鑑定。 3 削尖吸管1支 無。 未送毒品成分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