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25-202503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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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穎聰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39 26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4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穎聰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9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之手指虎1支,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認均屬管制刀械,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刀械,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係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 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39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查明無訛。而扣案之手指虎1支,經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定結果,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刀械圖例及其要件,認屬該條例所管制刀械(手指虎)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民國113年5月8日桃警保字第1130061338號函、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113年3月22日北普竹字第1131018681號函、113年5月17日北普竹字第1131032240號函、扣案之手指虎照片(桃園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3926號卷第19頁、21頁、23頁至第25頁、29頁)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手指虎1支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當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