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27-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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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4年度 聲沒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 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書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結乙節,有簽文在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成分,有聲請書所載事證資料附卷可憑,俱屬違禁物無訛,是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該等物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就該外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白色透明結晶 2包 (驗前總毛重2.45公克,驗前總淨重1.644公克,驗餘總毛重2.44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