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39-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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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甘英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甘英華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5、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及證據在卷可 佐,故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李信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亭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及卷頁 1 毒品海洛因1包 (113年度保字第3043號) ◎白色粉末共1包取1檢驗: ⑴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02公克 ⑵淨重:0.798公克 ⑶使用量:0.018公克,鑑定用罄 ⑷剩餘量:0.78公克 ⑸驗餘總毛重約:1.002公克 ⑹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28日報告編號為A2582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毒偵1768第109頁)、對照表(毒品編號:DR000-000)(000毒偵1768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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