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4-202501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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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O VAN NAM(中文名:武文南) LE DUC CHINH(中文名:黎德政) NGUYEN VAN CHINH(中文名:阮文正) BUI SON BINH(中文名:裴山平) HOANG VAN TUAN(中文名:黃文俊) NGUYEN VAN TRUONG(中文名:阮文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 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博用具壹包、賭資新臺幣柒仟參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 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1098號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 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4項定有明文。復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武文南、黎德政、阮文正、裴山平、黃文俊、阮 文長前因賭博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544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而扣案之賭博用具1包及賭資新臺幣7,300元,分別係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業經被告黎德政、阮文正、裴山平、黃文俊、阮文長自承在卷(偵卷第361頁反面),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單等證在卷可佐(偵卷第209頁至第213頁、第217頁至第223頁、第381頁),揆諸首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聲沒字第1098號聲請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