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46-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筱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4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筱瑄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依法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16日下午2時2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 00號,查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鑑定認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且現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證物庫;又被告上開案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4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而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被告於警詢、偵訊時雖否認為其所有 ,並辯稱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為黃煒承所有;有可能是黃煒承塞到我包包裡,我不會買這些毒品等語。然證人黃怡婷、黃煒承於警詢時均證稱附表所示之毒品係被告所有。衡酌本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確係在被告所有之包包內查獲(該包包置於被告所有之自用小客車內),卷內復無事證顯示附表所示之毒品與他人有關,足見上開證人所證應非無據,附表所示之毒品應係被告所有及施用剩餘。準此,被告所涉持有附表所示之毒品犯行經前述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為上開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是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驗餘淨重 檢出結果 證據 備註 1 綠色六角形藥錠 1包 13.921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硝西泮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毒偵卷第169-170頁 2 白色透明結晶 1包 0.791公克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