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47-20250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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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德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塑膠袋壹個,驗餘淨重 零點壹玖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德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949公克),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邱德翔於民國112年2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8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085號緩起訴處分,並於112年5月30日確定,嗣於113年11月29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1978公克,驗餘淨重0.1949公克),經送驗後檢測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卷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可資為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塑膠袋1個,因其上殘留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朱曉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