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52-2025031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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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璿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63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之判斷:   扣案101忠狗圖案白色包裝袋內含莓紅色粉末1包(鑑定單位 記載含袋毛重4.9313公克;112安327扣押物品清單記載毛重4.87公克),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韋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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