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53-2025022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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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淑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 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拾肆只均沒收銷燬 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於相驗案件中查扣之殘渣袋14只,含 不可離析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殘渣袋14只,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無法分離解析,有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堪認扣案物品確含第二級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鄒宇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