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58-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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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思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思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22、82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另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郭思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業 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22、82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此有臺北榮民醫院113年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3年4月2日第A234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等件附卷足憑,是該等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自應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世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白色透明晶體(含包裝袋) 1包(毛重:0.2463公克;淨重:0.0708公克;驗餘量:0.0678公克) ⑴臺北榮民醫院113年1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⑵檢體編號:C0000000。 ⑶案由:GD112-232。 2 白色透明結晶(含包裝袋) 3包 ⑴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分有限公司113年4月2日第A2340號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⑵毒品編號:GD113-044。 ⑶分析編號:DAB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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