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64-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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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信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經核對上述 卷內扣押物品清單、處分書及鑑定書後,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均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備 註 1 海洛因2包(驗前總實秤毛重:0.5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0.049公克,鑑驗使用量:0.008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532公克) 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3062號卷第123頁) 2.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不宣告沒收銷燬。 3.毒品與包裝袋難以析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