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YDM-114-單禁沒-165-20250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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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秀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肆包,均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秀慧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晶體,經檢驗結果確 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鑑定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再被告許秀慧本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28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32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5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54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55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4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另包裹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4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 數量     備註    鑑定報告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毛重8.8365公克,淨重8.4964公克,取樣0.509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7.9871公克,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20日出具之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56號卷第33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2包 含包裝袋毛重合計2.4321公克,淨重合計1.9623公克,取樣0.033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合計1.9286公克,經鑑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含包裝袋毛重0.3672公克,淨重0.0761公克,取樣0.027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0483公克,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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